•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孙某某(又名孙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城检公诉刑诉(2015)73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徐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01号
 
民事判决书
 
:判令
 
被告人孙某某支付张小军合伙结余款、欠款、垫付垃圾处理费等共计139584.4元。
 
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6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与马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甘B×××××号
 
小轿车和嘉峪关市某花园7-4-1号
 
住房归马某某所有(剩余房款由孙某某交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孙某某偿还捌万元、马某某偿还伍万元。
 
2014年6月17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14)嘉民一终字第98号
 
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年6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将甘B×××××号
 
小轿车过户至王某名下。
 
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将144675元执行款打入本院账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某、马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将甘B×××××号
 
小轿车过户至王某名下用于顶账的经过。
 
2、民事判决书
 
,证明张某某诉孙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审判决孙某某支付张某某合伙结余款104854.4元、欠款21000元、垫付垃圾处理费14000元,共计139584.4元。
 
3、离婚协议书
 
,证明被告人孙某某与马某某协议离婚时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情况。
 
4、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车辆查询信息单,证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将甘B×××××号
 
小轿车过户至王某名下时车牌号
 
变更为甘B×××××。
 
5、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便函,证明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已将144675元执行款打入本院账户。
 
6、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有自动投案情节。
 
7、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笔录,证明其以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执行法院
 
判决、裁定的经过。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
 
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并已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予以从轻判处。
 
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
 
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