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乡**村6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9日早上8点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登记入住的南江镇南门街“金桥商务宾馆”6009号房间容留黎必富、李徐朝、杨坤冀等3人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一次性容留3人吸食冰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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