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熊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幢**单元**号。因涉嫌
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1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
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幢**单元**号的家中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吸毒工具,容留段某甲、段某乙、吴某某三人采取烘烤的方式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封存、称重记录等书证;
2.证人段某甲、段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忠
2017年1月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