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郝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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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讷检公诉刑诉〔2017〕12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农民,住该组。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讷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讷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讷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郝某甲应吸毒人员姜某某请求,将其父亲郝某乙患胰腺癌在讷河市人民医院购买的吗啡片,分五次将2.4克盐酸吗啡片(240片),以人民币1,100元价格卖给姜某某。毒品被吸食。
经侦查,被告人郝某甲于2016年11月16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麻醉药品购买单、医院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证人姜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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