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68******,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园**号**房。2010年10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3日16许,被告人冯某某与购毒人员杨某某相约在本市越秀区**路**广场门前进行毒品交易,其将携带来的白色粉末7小包(经鉴定:净重0.3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贩卖给杨某某,并从杨某某处收取了毒资人民币400元,交易完成后离开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等3人的证言;
2、毒品、毒资等物证;
3、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4、《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户籍材料与前科材料;
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