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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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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朱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预先收取了朱某某给付的毒资人民币2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于当日23时许在重庆市渝北区双湖路153号航空花园小区门口处等待朱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1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0.88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涉案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8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1000-3000元。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义长 
代理检察员:孙志忠 
2017年2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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