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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3年7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6〕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乔璟璟、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伍某某接到周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来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XX号附X号(XXXX正大门斜对面你我他超市特价信息栏前)处,将2小包重1.2049克的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颗重0.1931克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交易完成后,伍某某、周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伍某某处查获赃款500元,从周某处查获2小包重1.2049克的疑似甲基苯丙胺、2颗重0.1931克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前述涉案毒资、毒品均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从扣押的疑似甲基苯丙胺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扣押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口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照片、人身检查及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毒品称重证明、检验报告、办案及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明知冰毒、麻古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没收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1.204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931克及被告人伍某某的违法所得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传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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