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检公诉刑不诉〔2017〕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因涉嫌
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泽州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2017年8月25日两次退回泽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泽州县公安局分别于2017年7月28日、9月25日补查重报。
泽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份的一天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伙同曹某某骑三轮摩托车窜至xx镇**煤矿对面的库房内,将库房内的20多米型号为MYP3*50+1*6电缆线、两台电机、两卷篷布及一台落地式空调盗走。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电机卖给开收购站的马某某;把空调以14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废品的。经泽州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每米价值95元,被盗空调价值850元,总价值275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孙某某盗窃的犯罪事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孙某某明知曹某某实施盗窃而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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