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李某涉嫌
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经会见李某,查阅案卷材料,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恳请贵院采纳。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并无异议。并认为:
一、李某盗窃金额并不大,且无其它恶劣情节,应属于犯罪情节较轻。
二、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建议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李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证明李某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四、李某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其盗窃电线,也是为了弥补损失,获利较少,显示李某的主观恶性并不大。
五、李某的主要盗窃行为发生于工作期间,主要利用了被害人将库房钥匙交于个人使用、平时也没有派人管理库房、自己又受雇于被害人担任水电工、可以自由出入库房的便利条件。由于被害人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李某又急需工资支付小孩教育费用,因此产生了盗窃电线的想法。这说明,李某属于偶犯,是在特定环境、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产生的犯意,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六、李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其它不良恶习,其所在社区也愿意依法对其帮扶、监管。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李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贵院对李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