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XX)湘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犯
盗窃罪,于2023年1月5日被益阳市某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
看守所。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2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系A有限公司二栋单体车间产线技术员。在2022年12月中旬、2023年1月3日,陈某在A有限公司盗窃二次,盗窃CCD设备共计8台。经价格认定,被盗CCD设备的市场合理价格共计1232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12月中旬晚上20时许,陈某到A有限公司四栋BOX车间三楼闲置设备仓库盗窃CCD设备4台,后销赃获利12000元;
2.2023年1月3日凌晨0点30分左右,陈某到A有限公司四栋BOX车间二楼和三楼,用螺丝刀拆卸的方式盗窃生产车间流水线上的CCD设备2台,随后到四栋车间三楼闲置设备仓库盗窃已拆下的CCD设备2台。该4台设备在销赃途中被某机关追回并返还给A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被某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交易明细、快递信息单、合同书、发票、报价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吕某、李某、赵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23年1月3日起至2026年4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之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由扣押机关退赔被害单位A有限公司,责令被告人陈某继续退赔被害单位A有限公司人民币四万九千六百元。
【盗窃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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