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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4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0月17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的一天,武冈市邓家铺镇新坪村5组村民马某某在赶集时买了一颗罂粟壳回家。同年9月下旬,被告人马某某将这颗罂粟壳里面的种子种在自家自留地里(小地名“高坑上”)。2017年4月21日上午,根据群众报案,武冈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马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并依法铲除。经清点,马某某共非法种植罂粟1450株。经鉴定,从马某某种植的罂粟果实取样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及那可汀成分。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20日     
 


来源:湖南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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