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厨师,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17年6月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6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7月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张某某等人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游某某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 2016年10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张某某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 2017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家中先后容留吸毒人员韩某某、罗某某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 2017年6月1日早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罗某某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张某某吸毒后离开,公安民警在刘某某家中将刘某某和罗某某当场查获。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非白
2017年7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