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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路**小区**号(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17年5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6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2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6日至27日,被告人丁某某先后贩卖毒品4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共计3.98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况某某电话要求购买毒品后,在自己家中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0.6克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0.1克卖给况某某获赃款250元。
2.2017年5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刘某某电话要求购买毒品,携带毒品来到涪陵区**大道**小区**栋**号谭某某家中,丁某某将甲基苯丙胺0.4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05克卖给刘某某并获赃款200元。后丁某某、刘某某、谭某某三人一起通过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吸食。
3.2017年5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又接到况某某电话要求购买500元的毒品并分成二份。当日22时许,丁某某电话联系况某某并约定在涪陵区腊味轩餐馆附近见面时,丁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份装有甲基苯丙胺0.6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1克的毒品和一份装有甲基苯丙胺0.8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1克的毒品共二份卖给况某某并获赃款500元。
4.2017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再次到况某某电话要求购买毒品,二人在涪陵区腊味轩餐馆进行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从丁某某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1.04克、基苯丙胺片剂0.19克和赃款500元。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指认、称重、提取等笔录;
5. 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  娟   
2017年8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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