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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一分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00108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栋**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重庆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付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1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2月11日决定退回重庆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7年3月9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为贩卖毒品牟利,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向其上家“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大麻叶1磅,并商定从加拿大通过快递走私运输至重庆市。王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该信息后,主动要求帮助王某某收取该包裹,并提出购买部分大麻叶用于贩卖。王某某明知其系未成年人,却仍然同意。
2016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安排王某某至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栋物管处,收取一装有毒品大麻叶的国内顺丰包裹。王某某取得该包裹后,将其中的疑似毒品大麻叶取出放置于王某某租住的该栋**室内。当日17时许,王某某按照王某某的指示至该栋门口收取寄自加拿大的EMS国际邮包时被缉私民警捉获。缉私民警在该邮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大麻叶449克、疑似含有大麻的“饼干”85.5克;在该栋**室内查获疑似毒品大麻叶82.5克。经检验,上述大麻叶和“饼干”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缉私民警捉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等物证的照片;
2. 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聊天记录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戴某某、冯某某等的证言;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物证检验报告、声纹鉴定意见书;
6. 搜查、提取、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贩卖毒品大麻叶531.5克、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的“饼干”85.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走私、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雨岚 
2017年3月1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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