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穆某某,男,1965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向云南上家求购毒品,后张某某在上家安排下带品1800余克到重庆交易。在某宾馆交易完毕后,被抓获。查获毒品毒资。
公诉机关认为,穆某某贩卖毒品,涉及数量大,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接受委托
2014年,在穆某某的女儿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穆某某家属委托,智豪律师作为穆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穆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穆某某对事情的经过供认不讳,只是说毒品是用于自己放水时提供给客户的和自己吃。由于数量大,因此其本人知道后果严重。目标是希望保命。
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辩护律师多次前往某区会见穆某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罪名、自首、金额等方面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四、律师辩护
法院审理阶段,庭审中辩护律师依旧指出,定罪方面:对穆某某应定
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穆某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本案有证据能证明的事实就是穆某某购买了麻古。在量刑方面: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的可能。穆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毒品含量的鉴定,严重违背有抽检的程序。
智豪律师部分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
五、案件结果
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穆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宣判后,穆某某表示不上诉,律师的工作也得到了其家属的认可。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