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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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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死刑辩护律师的保命之战,智豪重庆毒品案件律师打掉40公斤毒品

作者: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槌撞击桌面,发出沉闷的“咚”声。
“现在恢复法庭调查,请保持肃静”,审判长推了推架在鼻梁上的眼镜,看向出庭说明情况的警察,问道:“侦查人员,你平时打字用的什么输入法?”
警察脸上浮现出一丝错愕,看得出来,他对这个问题没有做过“功课”。
“平时用的拼音”
法官追问,“你再仔细回忆一下呢?”语气中多了一点质疑。
好在,警察凭借自己多年的侦查经验,即使他还未能完全搞懂法官这么问的意思,也能敏锐的捕捉到了这个问句中可能暗隐的含义。
于是他答:“有时候也用五笔,我都是切换着用的,不固定”
“好”,法官转头看向我,“辩护人,你还有什么想问侦查人员的?”
我把发问提纲一合, “没有了”。眼看法官准备推进下一个议程,我又马上接着说道,“辩护人说没有问题,是因为侦查人员回答的上述答案,已经足以说明被告人的言词证据系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话音一落,原本已经放松下来的侦查人员马上又换上了警惕的眼神。法官也充满了不解。我的当事人敬华虽然不明就里,但也无比震惊的看着我,不知道我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请法庭允许辩护人播放一段同步录音录像,这份录像就是本案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的铁证”。我一字一句的说道。我知道,这场生命保卫战,从这刻才真正打响。
为什么叫生命保卫战呢,因为我的当事人敬华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中亲口承认,自己在过去的几年里累计贩卖了40公斤的毒品。这个数量,放在什么地方,都够判几次死刑了。敬华的家属也知道结果恐怕是九死一生,一直在找一家专业的刑辩律所,后慕名知道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首家重庆唯一一家专打刑案的律所,于是找到我,"张主任,我知道要求保命,对您太苛刻,但是我们真的不能失去他",我告诉他“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是我们的智豪的信念,你放心,我会尽力的!
接手这个案子,第一次看守所见到敬华,我就知道,他生的机会就在排非程序里!
关于非法证据,两高三部出台了不少司法细则,但是实践中能用的好的律师却很少。在这个案件中,敬华非常肯定的对我说,他此前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证据材料中这些所谓的有罪供述都是被胁迫下形成的虚假供述,不客观,不真实,不可信!
大连毒品会议纪要和武汉毒品会议纪要都曾强调,办理毒品案件,尤其是这种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认定证据事实要格外慎重。在案证据中我并没有发现对应的毒资流水、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敬华进货的上家和卖出的下家也都没有到案,显然他本人的有罪供述,在这起案件中是当之无愧的“证据之王”。若能够推翻这些言词证据,打掉这数十公斤的“大头”,剩余查获的现货数量绝对判不到死刑,他就还有活下来的机会。
问题是思路有了,这个“非”具体该怎么排呢?
在检察院阶段,我们就遇到了第一个僵局。检察官称有证据线索才能启动排非程序,启动程序之后才能查阅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但问题是,这些线索往往就存在在录像中,不看录像,律师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但检察官态度坚决,我只有另辟蹊径。
要认定一份言词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在关联性能够保证的基础上,一来是证明它来源不合法,这条路目前来看是走不通;二来是证明它的内容不客观,从这一点倒是可以一试。
由于证据中有敬华驾驶车辆途经高速路卡口的收费信息,以及敬华在异地,也就是所谓的毒品交易地开房休息的信息,那么就能够锁定侦查机关认定其参与贩卖的具体日期。我将所有日期都列了一张表,在征得检察官同意的情况下,向敬华的家属调查取证,让他们充分回忆在上述时间段内有没有存在和敬华在一起的时候,当时他们在哪里,在做什么,有无相关证据能够印证。在和敬华的家属一个日期一个日期比对下来,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一份敬华远亲的生日宴录像中找到了突破口,录像中,众人觥筹交错,频频向主人公道贺,敬华当时穿了一身花衬衫,在人群中格外显眼。4月16日,当时在场的百十号亲友都能证明敬华在酒席现场,那场酒足足从中午喝到了深夜,他又怎么可能出现在一千公里外的另一个城市交易毒品呢?!那么敬华在笔录中多次言之凿凿的称自己在当日实施犯罪,明显就是虚假供述。
有了这份不在现场的直接证据,就等于有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最有力的线索。检察官对比了生日录像和笔录后也频频摇头,说着“有什么新发现,我们及时沟通”,然后就吩咐助理把本案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找出来拿给我们。
那一周,我带着我的律师助理,也过上了在检察院朝九晚五的“上班生活”。两个人,一人一台手提电脑,中午把盒饭买到律师接待室,边看录像边吃,盼望着从这些看似无懈可击的影像中找出哪怕一点点破绽。
遗憾的是,经过几天的鏖战,我们并没有什么大的收获。虽然敬华在接受讯问时神情紧张、表情确实与有那么一丝不自然,但想光靠“面相”就启动排非程序,简直是痴人说梦。我的助理虽然是个年轻的小伙子,但几天保持同一动作盯着显示屏,他都直称吃不消,更不用说我了。助理对我说:“张主任,我觉得公安也不容易,咱们只是看,都这么累,他们还要想,还要问,还要一边打字”。经助理这么一问,我也注意到来提讯敬华的公安看上去岁数不小,但打字确实非常熟练,噼里啪啦的敲击键盘的声音不绝于耳,基本上没有间断。说实话,电脑打字是这个速度的,在老公安里还真是少见。
等等。
老公安?电脑打字?速度飞快?
我下意识的觉得这里面好像有什么隐情。
很多时候,律师看同步录音录像,主要是听侦查人员怎么问、嫌疑人怎么答,由于在看守所里公安必然接触不到嫌疑人,自然也无需担心肢体上的冲突,无须多看。敬华的这些同步录音录像,一问一答听上去都没什么问题,看上去也会是这般平静吗?
把注意力放在公安打字上之后,我一看屏幕,脑子里一阵狂喜!就是他!
这位警官在打字时,丝毫不看键盘,目光炯炯的直视嫌疑人,手上却一点不停歇。我把视频的画面放大、再放大,看他打字的手,不知道是什么输入法,能让人只需敲击键盘上的四五个相同的键就能打出来如此完整的一段话。更何况,笔录中有大量的日期、金额是用阿拉伯数字显示的,但侦查人员的手指始终停留在键盘中间的几个字母上,没有任何输入数字的行为。再把声音放大来听,哔——哔——的声音虽小,但也不间断,我开始以为是摄像头发出的噪音,但仔细听,这个声音更像是反复敲击空格键电脑键盘发出的报警声。种种迹象表明,讯问人明显是在假装打字,那么为什么,这份事前准备好的笔录,敬华居然能跟它说的几乎一字不差?!
真相,已经缓缓浮出水面。
庭审上,我提出适用当时刚出台施行不久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申请法庭播放特定讯问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因为担心法庭以录像时间较长、节省庭审效率为由驳回,我特意将存在问题的录像时间节点记录下来,精确到第几分第几秒。就这样,这段时长仅几分钟的视频片段借助法庭内的大荧幕终于得以播放。看完过后,法庭上久久没有人说话,审判长身边的两名审判员面面相觑,所有人的目光都集中到审判长的身上。
法院终究没有让出庭的侦查人员再进行解释了。大家都明白,怎么解释都是苍白的,事实胜于雄辩。
几乎是板上钉钉的,这份排非申请当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40公斤,这个数字在起诉书中赫赫在目,但在判决书中,却再也不见它的踪影。
 
作者: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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