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舒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涉案毒品四千克,经智豪律师辩护从轻处罚

一、案件简介:
舒某某,男,四川省人,1970年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被刑事拘留,7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某通过朋友知道周某电话并联系购买麻古,2015年2月4日将毒资5万元转入舒某某银行卡。3月初,舒某某用塑料包裹的大量麻古放到周某楼的垃圾桶,因麻古质量不佳,退货。2015年5月5日经电话联系,周某在巴南某某楼将剩余麻古返还舒某某,舒某某携带至楼下被公安抓获。
二、接受委托
其家属通过监舍带信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舒某某为零口供,希望保命以取得较好的处理结果。经过舒某某家属协商,委托智豪律师作为舒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智豪律师承办律师当日到看守所会见了周某,并根据其陈述的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舒某某时,了解到其辩解没有参与贩卖毒品,智豪律师根据办案经验极少谈及案情,但向其讲解类似案例,并告知类似案例零口供情况下的注意要点,取得舒某某信任。经过阅卷、沟通案情,承办律师最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共同制定无罪的辩护方案。
三、团队讨论
在本案的辩护过程中,智豪团队律师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对舒某某最终从轻处罚,最大程度的维护了舒某某的利益。在智豪团队讨论会上,智豪团队就毒品数量、提取、送检等提出意见与看法。
四、律师辩护
本案证据存在部分疑点及违法证据情况。关于舒某某的扣押决定书不合法性,扣押决定书没有持有人签名,没有见证人,依法不应采信,为此,不能证明案件毒品的归属为被告人舒某某;《手印检验鉴定书》注明:检材-现场指纹,此表述不清楚,现场指纹具体附着物不明确,即检材来源不明,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规定,依法不予采信;《DNA鉴定书》0631号,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毒品的归属为被告人周某;提取物证笔录、提取笔录、称重及检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1—39号等不合法,没有见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依法不予采信;提取物证笔录、称重没有在现场提取违法,根据《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第五条:“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名,并由现场两名以上侦查员签字。”,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本案清点记录、称量笔录中疑似毒品不能作为本案毒品。            
智豪律师提出综合本案证据,被告人舒某某没有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没有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舒某某犯罪的故意。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舒某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舒某某属于疑罪从无的情形。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虽然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根据疑罪从轻原则,对舒某某从轻处罚。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