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罗某,重庆市大足区人,40岁,2015年7月10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大足区公安分局立案并刑事拘留,并于8月12日被批准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贩卖毒品1900余克。罗某否认毒品是其所有。公诉机关认为,罗某某贩卖毒品,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接受委托
在罗某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期间,其亲属通过网络了解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唯一一家只做刑案的知名律所后,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智豪律师担任罗某辩护人。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赶到
看守所会见了罗某,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具备的权利向罗某进行告知与讲解,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接下来的时间,为进一步了解案情,不遗漏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和证据,主办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不仅详细向其询问案情,并积极抚慰当事人,告知其当前家庭状况,努力为其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
三、团队讨论
原来,在本案中,罗某被指控其在收到下家想要购买毒品的消息后,主动通过中间人方某、陈某联系下家李某向其贩卖毒品。经查,涉案毒品净重约1900余克,另外,公安机关还通过讯问其他同案犯发现罗某此前曾卖给过他人1克毒品。
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由主办律师对本案向团队所有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其次,团队所有律师讨论案情,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对本案各抒己见,献计献策;最后,主办律师对团队讨论意见进行汇总研究。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认真了解案件情况,尊重罗某意见,同时吸收智豪律师团队的集体智慧,为其进行了有理有据、逻辑严谨的辩护,主要观点有:
1、本案中郭某与我的当事人罗某谈过毒品交易证据不足
2、郭某从罗某处购买过1克毒品证据不足
3、陈某在7月23日早上被抓前见过罗某证据不足
4、DNA鉴定不足以证明罗某与查获的毒品有关
5、交易后长时间逗留有违常理,不能排除其无罪的合理怀疑
五、案件结果
最终,法官虽未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但也对该意见进行综合考虑,对提出的程序问题等在量刑上有所体现,最终对罗某判处无期徒刑。罗某本人意见是,虽然未达到无罪效果,但该结果还是可以接受,且对律师敬业的工作态度和专业性十分认可,也决定不上诉。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