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男,1977年生,重庆沙坪坝区人,因涉嫌贩卖、运输罪于2013年7月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刘某与他人贩卖、运输毒品7000余克,另单独查获90余克,在贩卖、运输过程中系主谋和出资者。且刘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徒刑,系毒品再犯。依照法律符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二、接受委托:
刘某家属因刘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听取家属叙述后,为家属进行法律讲解和案件分析。家属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刘某担任辩护人为其代理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阅卷后,就本案交由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认为刘某参与本案证据不充分,根据本案证据状况。
阅卷后,智豪律师重点将陈某的涉案情况提交团队讨论。智豪团队分别提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典型的数量引诱,庭审中可以通过发问的形式将数量引诱形象的展示在法庭上。
四、律师辩护:
审查案卷后,由于刘某本人陈述其并未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其他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若干矛盾之处,并不能指向唯一事实。对于本案的出资、联络等证据也存在若干问题,在公诉阶段智豪律师将相关意见与公诉人进行交流。
庭审中,根据对起诉书、证据材料及刘某本人陈述,代理律师提出本案指控刘某参与贩卖、运输7000余克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法不能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在刘某另一出租房内查获的98克毒品应认定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同时,根据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刘某系在他人的邀约之下的参与此次贩毒,且对促成毒品交易的作用较小,且本案不符合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五、案件结果:
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虽特别巨大且有再犯情节,但主动交待98克毒品,且作用地位较轻,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成功保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在本案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死缓的结果,成功保命。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