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XX)辽XX刑初XX号
被告人万某,男。现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XX年11月27日被沈阳市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由该分局
取保候审;因同案于20XX年7月7日被沈阳市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沈浑南检刑诉〔20XX〕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倒卖文物罪,于20XX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10月27日,被告人万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古钱币的情况下,在辽宁省XX村介绍赵某(另案处理)向钱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221000元的价格收买了170公斤的古钱币。被告人万某从中获利9000元人民币。经辽宁省博物馆鉴定,交易的铜钱币,汉代至明代,出土文物,一般文物。
被告人万某于20XX年11月26日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与钱某、赵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庭前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万某系坦白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从犯的问题,因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与其他罪犯地位、作用相当,又从中获利,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万某从犯的建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万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万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已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处理。
【倒卖文物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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