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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倒卖文物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谢某光,男,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
因犯
盗窃罪,于2006年9月XX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因盗窃,于2011年10月XX日被劳动教养一年。
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XX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4年8月XX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XX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XX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
看守所。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光犯倒卖文物罪、盗窃罪,于2019年7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XX日,9月XX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谢某光伙同张某某、何某(均已处)等人在重庆市綦江区XX镇、XX镇等地盗窃石刻菩萨、石刻菩萨头像等物品出售牟利。
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XX日,被告人谢某光在事先踩点的情况下伙同张某某、吴某、王某某、张某某2、李某某(均已处)等人驾驶货车等车辆,到重庆市綦江区XX镇XX殿,用绳子、杠子等工具,从某某殿盗窃5尊石刻菩萨像、1个石刻虎像和1个香炉。
后将盗窃所得的5尊石刻菩萨像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已处)。
谢某光分得赃款3000元。
经重庆市文物鉴定组鉴定,5尊石刻菩萨像均为三级文物。
2、2015年9月的一天晚上,经被告人谢某光、何某(已处)事先踩点,何某和张某某等人相约到綦江区XX镇XX寺盗窃,谢某光自称身体不适,未一起前往。
何某和张某某带着邀约的人员和车辆到XX镇某某寺内盗窃23个石刻菩萨头像,并以1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
事后,谢某光分得赃款1800余元。
经重庆市文物鉴定组鉴定,被盗窃的23个石刻菩萨头像中的14个为一般文物。
经重庆市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14个菩萨头像价值11500元。
另查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追回了XX镇XX寺被盗窃的23个菩萨头像。
2019年3月XX日,被告人谢某光驾驶三轮车搭载疑似盗窃物品在重庆市江津区XX社区被巡逻民警拦停,在被盘查过程中,谢某光主动表明其身份并交代自己系上网追逃人员,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两次盗窃菩萨像的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出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谢某光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和盗窃罪。
被告人谢某光有累犯和自首情节,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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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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