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某,男。
2015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
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男。
2015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程某犯倒卖文物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因调取相关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邓某某在朋友刘某某手机上看到两张古铜镜的微信照片,遂通过刘某某与铜镜持有人魏某取得联系,谈定以三万元购得该两枚古铜镜,之后与被告人程某预谋寻找买家高价出售。
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程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到微信名为“君临天下”的买家,并商定好交易地点,欲以15万的价格出售。
被告人邓某某拿到铜镜后于10月16日晚21时许,与被告人程某来到本市金花北路金花饭店内,准备将两枚铜镜(经鉴定:唐代月宫双鸾纹葵花形铜镜一枚,系国家三级文物;南宋-元年间,双鱼莲花纹具柄铜镜一枚,系国家三级文物)予以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将上述两枚古铜镜查获。
破案后赃物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抓获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邓某某、程某户籍信息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程某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程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唯上述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
第六十四条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程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查获的两枚古铜镜,由收缴机关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