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灵宝市大王镇西王村。
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于200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5月27日被逮捕。
现押于卢氏县
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0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倒卖文物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陕西省潼关县秦东镇农民闫长海(已判刑)从河南省长葛市古桥乡一仿古工艺制品厂购买五件仿古青铜器制品,后携带该五件青铜器窜至卢氏县杜关镇,在杜关镇杜关村人张海江(已判刑)家,谎称该五件青铜器是在陕西老家地下挖取,让张帮忙倒卖牟利,并承诺给张海江好处。
张海江即联系卢氏县东明镇东坪村人杨邦定(已判刑)帮忙联系买主,杨邦定得知张海江家有“文物”后,即联系灵宝市五亩乡窑坡村人张增虎(已判刑)和被告人秦某某等人寻找买主。
被告人秦某某通过其亲戚将信息告诉三门峡市和平路二街坊居民张××,张××即电话联系意欲购买“古玩”的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北四街坊居民王×。
2008年7月8日王×同被告人秦某某等人到张海江家中看货,7月9日,王×决定以33万元的价格购买闫长海携带的五件青铜器,并在卢氏县杜关镇付给张海江人民币14万元,当日在灵宝市又付人民币19万元。
该五件仿古青铜器制品后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小组三门峡鉴定组鉴定,其中三件为仿制品、两件为臆造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闫长海、杨邦定、张海江、张增虎等人的供述,证人苏××、王×、张××、郭××、罗××、孔××、冯××、古××、马××等人的证言,文物鉴定书,涉案的青铜器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积极介绍他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但由于其认识错误,将仿制品和臆造品误认为系地下挖出的文物而予以倒卖,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
第二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二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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