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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因涉嫌倒卖文物于2009年5月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倒卖文物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本村村民李××处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了32枚恐龙蛋化石,欲加工后转卖牟利。
5月7日被公安民警在家中查获尚未售出的32枚恐龙蛋化石。
经南阳市文物鉴定小组鉴定:32枚恐龙蛋化石中有2枚为三级文物、23枚为一般文物、7枚为赝品。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本村村民李××(另案处理)处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了破损恐龙蛋化石,欲加工后转卖牟利。
2009年5月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查获尚未售出的32枚恐龙蛋化石。
经南阳市文物鉴定小组鉴定:该32枚恐龙蛋化石中有2枚为三级文物、23枚为一般文物、7枚为赝品。
案发后退缴西峡县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鉴定结论、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经庭审核实的其他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了罚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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