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乡**村,因涉嫌
重婚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0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有合法丈夫并明知同案犯彭某某(已判)有合法妻子的情况下,仍与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并育有一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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