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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某某,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
居住地:白山市。
1994年11月1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5年8月17日被释放。
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
2017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检刑诉[201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娄某某,于2014年11月21日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谎称自己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源分公司副总经理,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并透支消费,逾期后镜多次催缴拒不归还,至立案时欠款本金99995.52元。
 
案发后,被告人娄某某偿还银行全部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娄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滕某、衣某、娄某证言,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案件来源,委托书,娄某某涉嫌恶意透支立案申请报案,农行提供材料,催收记录,催收通知单,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清证明,农行回单,娄某某信用卡交易明细,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娄某某有犯罪前科,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偿还全部款项,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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