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现我们经过查阅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庭审情况,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敬请法庭斟酌采纳:
我们对陈X被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请求贵院在对陈X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下情节:
一、被告人陈X并非提出殴打李XX的犯意提起者。
陈X所作供述、证人严XX等人所作证言均能够证明殴打李XX的犯意是在陈X、程XX、伍XX、严XX等人于2006年10月份的一天召开的所谓重庆铁龙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龙公司)“五大”股东会议时,由伍XX、严XX两人提起的。在陈X继而提出由他出面找人殴打李XX时,程XX也表示同意,事后支付雇凶费用的也并非陈X。
二、将被害人李XX殴打致重伤并非陈X的本意。
陈X找人殴打李XX只是基于李XX无化学危险品许可证而在南坪经营液化气、与铁龙公司存在利益冲突;陈X本人与李XX并无严重的私人恩怨,陈X不应当有将李XX殴打致重伤的犯罪动机。证人刘X等人的证言也能证明陈X只是说要“教训一下李XX”,并未明示或暗示要将李XX殴打致重伤。由于陈X不是殴打行为的实施者,袁X等人殴打李XX时陈X也并不在现场,导致其未能控制伤害行为的程度。
三、陈X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
四、陈X当庭表示愿意另行对李XX进行赔偿,具有悔罪表现。
2007年初,铁龙公司已赔偿李XX医疗费用8万余元。陈X被羁押后已经
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犯罪性以及对被害人李XX造成的严重伤害。陈X表示愿意对李XX予以赔偿,具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陈X在量刑上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敬请贵院从轻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