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陈X家属的委托,并受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陈X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一案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全部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陈X,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情节有了较清楚的了解和认识。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本案的起诉顺序位置颠倒了,因为陈X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较小。应排在其他被告后面。
一本案现有证据及法庭调查证实:本案卖淫技师是本案其他被告直接负责招募、雇佣、培训及管理的,均是按单位制度及老板要求程度不同地协助老板间接管理。场所内存在色情活动事项的决定权在于老板,陈X只是由于是老板的亲戚而被选中作为总经理对外处理事务。从本质上看,被告人陈X被称为总经理也是个被挂着的空头衔而实际上无任何管理权的权利的“管理”人员,所谓管理,指应用科学的手段安排组织社会活动,使其有序进行;,管理通常表现为对人、财、物和信息的控制过程。显然,本案中,被告人陈X无权也更无法对上述管理内容进行实施,因为本案管理权的实施都由老板直接负责,例如按摩小姐和服务员、收银员等辞工、招聘等各项事务都是由享有日常管理权的老板或者总经理决定,被告人陈X无权决定。
被告人陈X的实际工资只有一千五百元,另外一千多是陈X的姐姐陈春花看到其弟弟刚刚从新疆回来,身上没有钱给弟弟的零用钱:其他没有任何的收入。场所内的决策权、日常管理权都由老板负责。日常管理具体工作都是由其他人等负责实施,被告人陈X只是协助他们实施工作而已。
二、被告人陈X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被告人陈X在协助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只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陈X在2011年8月到九月只是在哪里上了一个月的班,就没有干了,期间也没有负责什么具体的事务,也就是平时给其他员工打打考勤,日常性的检查看看。而且平时一般都没有在店里。可见,在本案中,被告人陈X没有参与预谋、策划,组织、实施,只是被动、间接参与协助,在协助组织卖淫中只起到非常小的辅助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
被告人陈X有以下酌定情节:
被告人陈X在公安机关即坦白交待了自己涉案事实和其所知悉的相关情况,非常坦白、毫无保留。
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全部案情,其已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了深刻的反省和认识,案发后被告人深感后悔,并愿意退还非法所得,并且被告人家属也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以弥补被告人的过错。因此,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宽大处理,酌定从轻或减轻对其的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辩护人提请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陈X年龄尚轻、涉世未深、主观恶性不强、对社会危害不大、在共同犯罪中只起轻微的协助作用,对被告人陈X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更重要的是,本案的被告人生有幼女,,现由陈X的的父母代为抚养,其父已高龄,其母也已66岁,二人均年老、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非常困难,实在无力抚养年幼的孩子,并且被告人所生女体质非常弱,经常生病,年迈的父母确实感到力不从心。因此,请求法庭在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其实施缓刑。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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