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xx因窝藏、包庇罪被开县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绰号:所长),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半文盲,农民,住开县xx镇。
因涉嫌窝藏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开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5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开县看守所
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0)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窝藏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9日,被告人张xx在开县长沙镇街上遇见桂xx,明知桂xx在几年前因抢劫一案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及桂xx在他自己家住怕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仍让桂xx在自己家躲藏,直到2010年9月13日凌晨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人桂xx、张xx的证言;户口证明、在逃人员信息表、刑拘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窝藏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被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2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谭宏伟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星灿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