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检刑诉[201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包庇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褚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9月8日18时44分,李某2酒后(28.37mg/100mg)驾驶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顺某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某村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李某1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顶替李某2(已判决)向公安机关承认自己为涉嫌交通肇事的车辆驾驶员,包庇李某2不受法律追究。
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
另查明,本案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
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李某2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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