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重庆永川区律师辩护 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司法认定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关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于某力,男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
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XX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XX日被释放并监视居住,2020年5月XX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力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底,被告人于某力在其经营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XX大道中段的“XX”洗脚城,介绍失妇女董某、肖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并租赁洗脚城楼上五楼的一套房屋提供给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
该洗脚城提供598元和798元两种套餐的卖淫嫖娼业务,于某力按两种套餐价格分别抽取298元和348元归个人所有。
2019年10月XX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力在“XX”洗脚城内介绍董某、肖某某与田某某、王某某等二名嫖娼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通过微信收取了嫖娼人员支付的1200元。
随后董某等四人走出洗脚城乘电梯上五楼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安民警在洗脚城内将于某力抓获,于某力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转账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董某、田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于某力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被告人于某力介绍他人卖淫,并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于某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某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力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并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于某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