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卖淫,具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或者组织其他未成年人或不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三人以上卖淫的;
(2)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组织十人以上卖淫,或者组织卖淫次数在五十次以上,或者组织卖淫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者组织卖淫在当地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对于行为人是否属于多次
强迫卖淫,应以其实施强迫行为的次数为依据。
(来源于:“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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