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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

本节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传播性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满足前述条件并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自然人。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本节罪,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其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强迫卖淫的,应根据其手段和后果的不同分别处理。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卖淫而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以强奸的方法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组织卖淫罪属于非必要共同犯罪。既可以由多人实施,也可以由一人实施。

(来源于: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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