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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类犯罪中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如何认定



裁判来源:(2008)黔刑初字第86号
 
裁判要旨: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首先他们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除侵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其次是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违背卖淫者的意志。最后是故意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卖淫的故意;而强迫卖淫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被告人田某某1、谢某某1、谢某某2、王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采取殴打、胁迫、控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主观上也有强迫妇女卖淫的故意,因此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而不是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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