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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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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检公诉刑诉〔2015〕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68******** ,回族,研究生学历,宁夏**市人,原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办公室副主任(副厅级),捕前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7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宁夏**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银川市**区委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办公室主任,宁夏**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3万元,美元1万元,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6.68万元)、金条三根(价值人民币53.1万元)、购物卡三张(价值人民币1.5万元),向他人索取美元3万元;利用担任银川市**区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办公室副主任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利用担任宁夏**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1、2003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的职务便利,为宁夏**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揽广告工程上提供帮助,先后八次共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宁夏**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联合承建**县**游客中心装饰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先后三次共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其中的20万元周某某让丁某某暂为保管理财。
 
2、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某在上班期间外干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七次共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3、2006年至 2007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杜某某在承揽**市中心广场广告屏底座工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共收受杜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4、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的职务便利,为宁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宁夏**旅游项目提供宣传方面的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5、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宁夏**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某某希望能帮助尽快办理该公司电子商务认证资质手续的请托,先后三次收受赵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购物卡。
 
6、2008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自治区**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宁夏**信息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希望能为该公司在业务发展上提供帮助的请托,收受胡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7、2008年冬,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的女儿调整工作岗位提供帮助,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2009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区委书记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王某某的孙女进入银川市第**小学上学提供帮助,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8、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宁夏**传媒集团公司获得**区工业集中区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袁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9、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单某某在职务调整中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单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美元1万元,向单某某索取美元3万元。
 
10、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宁夏**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县开发**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给予的欧米伽男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6.68万元),500克金条三根(价值人民币53.1万元)。2012年春节过后,周某某将收受的欧米伽手表和三根金条退还给杨某某。
 
2012年5、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再次收受杨某某以感谢为由给予的之前退还的欧米伽手表和三根金条。2014年春节前,由于听说杨某某涉嫌行贿被调查,周某某将收受杨某某的欧米伽手表和两根金条退还给杨某某的儿子杨某甲。
 
11、2012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宁夏**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县**城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何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2014年5月,由于杨某某涉嫌行贿被调查,周某某将5万元退还给何某某。
 
12、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市委副书记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何某某的儿子进入宁夏大学**学院上学提供帮助,收受何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3、2014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自治区**办公室副主任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张某某在银川市中医院会计岗位考试录取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
 
1、2011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外出北京前,接受**县委办公室主任张某某从**县委办公室财务提取的人民币8万元,后用于个人使用。
 
2、2011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前往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参加培训前,接受**县委办公室主任张某某从**县委办公室财务提取的人民币4万元,后用于个人使用。
 
3、2011年开斋节前,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县委办公室主任张某某从**县委办公室财务提取的人民币8万元,后用于个人使用。
 
4、2011年10月,**县委召开党代会前夕,宁夏**房地产开发公司西吉分公司给参会人员捐赠了一批男士手提包。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要求**县委把制作手提包的成本支付给宁夏**房地产开发公司西吉分公司,接受**县委办公室主任张某某从**县委办公室财务提取的手提包成本费人民币8万元,后用于个人使用。
 
5、2011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前往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参加培训前,接受**县委办公室主任张某某从**县委办公室财务提取的人民币4万元,后用于个人使用。
 
6、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县委办公室主任张某某从**县委办公室财务提取的人民币6万元,后用于个人使用。
 
7、2012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前往阿联酋、科威特、以色列三国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前,接受**县委办公室主任张某某从**县委办公室财务提取的人民币5万元,后用于个人使用。活动结束归国后,退还了人民币2万元。
 
8、2012年开斋节前,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县委办公室主任张某某从**县委办公室财务提取的人民币10万元,后用于个人使用。
 
9、2012年国庆节前,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县委办公室主任张某某从**县委办公室财务提取的人民币4万元,后用于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宁夏**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银川市**区委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办公室主任,宁夏**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28万元,美元4万元;利用担任银川市**区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办公室副主任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利用担任宁夏**吉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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