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某市高密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
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犯李某、钱某利用其系某市高密电子有限公司制造部生产车间表面处理工序化金线作业员的职务之便,共谋将可吸附黄金的“吸金纸、吸金包”等装置投放到化金池内以侵吞公司黄金,将公司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护策略:
在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在第一时间携带案件相关资料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请求委托智豪专业刑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刻前往
看守所与被告人王某某取得会见,详细的听取了当事人对案件的介绍和期待,并对案情细节予以全面了解。
在经过多次会见及智豪刑辩律师团队对本案的研究探讨后,智豪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的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伏法,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负责望风及遮挡摄像头,并未实施除此之外的制作犯罪工具、提起犯罪方法、销售赃物、保管、分配赃款等实行行为,与其他同案犯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比较,王某某只起到犯罪的辅助和次要作用,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三、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无前科,且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是由于其法制意识淡薄,未能经受住其他同案犯的利诱而实施,故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父亲系残疾人,母亲及女朋友均身患重病,且被告犯罪所得基本用于为家属治病,未用于个人消费挥霍,王某某此次犯罪对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和经济负担,因此恳请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智豪律师全面收集了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的病例资料及医疗检验报告,切实的还原了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客观情况,证实了被告人将赃款用于家人治病而未挥霍,主观恶性较小的事实。同时,智豪律师还向法院提交了专业的量刑意见书,夯实了对被告人进行轻刑辩护的法律依据。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其他同案犯共同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对经智豪律师辩护被告人王某某涉案数额巨大而被判处其应判法定刑档中最低刑的结果,王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均表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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