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吴某,男,重庆人,因涉嫌犯
职务侵占罪月被刑事拘留。
吴某系公司二股东之一,公司经营期间,因经营理念不和,吴某与另一股东张某冲突不断,张某提出控告,控告吴某在职期间,将公司款项转出其他账户,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对吴某立案。
(二)接受委托:
吴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十分担心和着急,四处打听求助,后得知智豪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刑辩所,且成功代理了赵红霞不雅视频案、刘汉、刘维等特大涉黑系列案、云南周昌奎死刑复核案等众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遂不顾路途遥远,慕名前来寻求帮助,在咨询过程中,智豪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详细解答了家属的提问,并向家属介绍我所的办案流程和特色的团队讨论制度,家属相信智豪所的专业性和团队力量,当即决定委托智豪所律师为吴某辩护。
(三)团队讨论
为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智豪所创设了独特的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即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主任主持全体律师对在办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分析等等进行团队讨论,形成辩护方案。本案也是如此,仔细阅卷分析后,智豪律师将本案吴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是否为一般经济纠纷等问题提交团队讨论,听取团队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四)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吴某,会见过程中,智豪律师了解了整个案件过程,向吴某介绍了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解答了吴某的提问。随后,智豪律师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听取团队意见。随后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及取保申请,智豪律师提出本案吴某并没有侵占公司资产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虽在管理公司账户期间有将公司款项转出其他账户的行为,但该款项是为公司正常经营支付的款项,并非为非法占有而转出公司账户;其次本案中虽有银行转款明细,但并无其他证据证实吴某有侵占的行为。恳请公安机关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着依法办案的原则对其
取保候审。案件到批捕环节,智豪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提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吴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恳请检察机关对其不予批捕。
(五)案件结果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办案单位最终采纳律师的观点,对其不予批捕并取保候审。重获自由后,吴某及家属特地来所与律师会面,称十分感谢智豪律师的专业和敬业。“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是智豪团队一直坚持的信念,此案便是又一次完美地体现。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