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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敲诈勒索”,还是“职务侵占”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9-16

最近,本所成功为一名被公诉机关指控“敲诈勒索”罪的一名被告一审辩护,已被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轻判,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某,48岁,朝天门某公司的保安。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初至2010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利用整治经营户占道经营之际,借整改之名,以不交钱就撤摊位,不准摆摊经营等方式威胁,先后敲诈勒索市政经营户几十家,涉及金额五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我所律师辩护称:黄某某是指使他人收过经营户的“占道经营费”“违约金”等,但其收费是公司制度规定的,公司领导也承认,应是一种“职务行为”,只因其收取的部分费用并未缴回公司上账,故其行为只能认定为“职务侵占”,并建议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从轻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
最后,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以“职务侵占”罪从轻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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