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女,现年40岁,案发前系某村村委委员。因涉嫌犯
贪污罪一案2015年12月12日被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据王某家属介绍,2011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中,王某因在土地面积丈量、核算农户所得地票价款过程中涉嫌经济问题,2015年12月11日检察院将王某带走接受调查,14日向家属送达了拘留通知书。
随后,王某家属经朋友推荐、介绍,委托智豪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智豪律师根据王某家属的介绍,对案件做了初步分析,并着手准备申请会见、
取保候审等手续、材料。智豪律师将于21日前往
看守所会见王某,并向检察院申请对王某取保候审。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12月20日接受委托后,21日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并向检察院职侦部门承办人交换意见、提交取保申请。
智豪律师向职侦局申请取保时提出:第一,王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不构成贪污罪。王某的房屋实际存在,并没有以不存在的房屋虚假上报。王某的房屋经过政府工作人员丈量和照相绘图后,上报国土局,国土局颁发类型为宅基地的房屋产权证,该产权证合法有效。第二,即使王某构成犯罪,也属情节轻微,符合取保条件。据了解,王某涉案4万余元,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贪贿犯罪量刑标准的修改,王某的犯罪情节属显著轻微。同时,王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无人身危险性,取保候审后不致于产生社会危险。
案件承办人答复将根据智豪律师提出的意见,认真审查全案,提交研究是否决定对王某取保。
12月25日,检察院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王某被当日释放。
三、案件结果
成功取保。
四、关联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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