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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兰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3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兰某某多次贩卖共计70余克冰毒给左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共计3万余元。2018年9月5日,兰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再次至内江市隆昌县购买100克冰毒后,携带所购冰毒乘坐大巴车返回攀枝花市,后于当日20时许在本市东区密地桥南被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冰毒可疑物98.26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等物证;2.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林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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