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开县**街道**组**号。因犯
抢夺罪,于2001年11月2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3月5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开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5月8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6月2日向开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7月14日至7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7月19日至8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和吴某某商量共同出资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获利。随后二被告人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于同年12月份在位于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的住房内制造毒品。2016年3月4日晚,开县公安局民警在该住房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查获大量毒品成品、半成品,及麻黄素、烧杯等制毒原料和工具。经称重,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净重15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可疑物净重4463克,麻黄素可疑物净重1886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可疑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麻黄素可疑物中含有麻黄碱成分。被告人吴某某于2016年5月2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三台镇山西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等物证;
2.银行交易记录、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贾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检查、辨认等笔录;
6.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7.称量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15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446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庆萍
代理检察员:杨立平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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