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从犯罪动机上看,沙某是为维持生计而误入歧途,犯罪动机较为纯真,可酌情从轻处罚
沙某所在的XX县是在偏远山区,且为少数民族,该地经济条件较差,且沙某本人因没有文化,一直没有正当的职业,且家中还有4个兄弟姐妹,家庭条件极为困难。沙某来到重庆后,也没有其他谋生的手段,于是,法律意识淡薄的沙某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道路。但总体来说,沙某的犯罪动机较为纯真,并非就是为了使毒品在社会上广为流通而故意犯罪,犯罪意图并不强烈,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从社会危害上看,涉案的700余克毒品并未卖出,沙某的行为未造成毒品实际流向社会,未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可酌定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涉案的700余克毒品均被扣押,并未实际产生毒品交易,没有造成毒品实际流向社会,未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与那些将毒品交付后成功交易的犯罪行为相比,社会危害相对较轻,可酌定从轻处罚。
八、沙某所犯罪行并非源头性犯罪,且并非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最终宣告刑的判处上予以体现
首先,在本案中,涉案毒品直接的源头是屈某,被告人沙某并非源头性犯罪,只是起到被利用的工具的作用,即使没有沙某,不是毒品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我们也可以想象的是,屈某可以找到另外的容易控制的未成年人为其实施帮助贩毒行为。
其次,本案中沙某是初犯、偶犯,之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没有任何前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并非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
综上,根据“武汉纪要”中“要继续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的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沙某不应成为重点打击的犯罪对象,恳请法庭在依法认定沙某为从犯后,考虑沙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情况,在量刑时对沙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因而,辩护人认为,刑法的功能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矫正和教育,对于地位作用较轻、认罪伏法、积极悔过的被告人沙某,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法治精神,刑法应该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使被告人在受到刑法处罚的同时,更感受到法治宽容的阳光!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证据和事实,在不能排除沙某犯罪时年龄未满14周岁的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的情况下,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其宣告无罪!退一步讲,即使法庭认为其有罪,但也恳请法庭认真考虑沙某所具有的所有法定和酌定情节,对其给予最大程度的减轻处罚,并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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