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
看守所。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0年10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在株洲市天元区银鸿宾馆305房间卖给吸毒人员易某300元冰毒。
2、2010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在株洲市天元区保利花园门口卖给吸毒人员易某300元冰毒,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收缴麻古1.1克、冰毒1.3克。
经鉴定,收缴的红色圆状片剂(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针状物质(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易某、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被告人邓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是毒品而予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且第二次贩卖毒品被查获,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此,对被告人邓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3月14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