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南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南县)。
因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4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管理区罗岗村罗岗街31号“蔚然锦和超市”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冰毒2小包时,被民警抓获,并被民警当场在其右裤袋内缴获白色晶体状毒品1小包以及装有白色晶体状毒品2小包的绿色铁盒1个,在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储物格的红色烟盒内缴获白色晶体状毒品2小包。
 
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共净重2.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三千元。
 
被告人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被告人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8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予以没收。
 
(均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