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自首,从轻处罚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08-14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10月1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4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男,1981年7月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晶,女,1962年6月1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车某某,男,1965年9月17日生,黎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宝林,男,1978年6月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王二虎),男,1978年8月2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贺某、王晶、车某某、何宝林、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贺某、王晶、车某某、何宝林、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12月,王某1、肖某2、王某2(三人已判刑)等人在盘县新民乡开设野外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王某某、贺某、王晶、车某某、何宝林、王某在王某1等人开设的赌场上占有股份,主要负责在赌场中组织赌客进行赌博,并参与分配赌场的非法获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贺某、王晶、车某某、何宝林、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贺某、王晶、车某某、何宝林、王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查明,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贺某、王晶、车某某、何宝林、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贺某、王晶、车某某、何宝林、王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肖某1、肖某2、王某2、王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贺某、王晶、车某某、何宝林、王某在王某1、肖某1、肖某2、王某2、王某3等人开设的野外赌场上组织赌客进行赌博,并在赌场上占股,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贺某、王晶、车某某、何宝林、王某在王某1等人开设的赌场上组织赌客进行赌博,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贺某、王晶、车某某、何宝林、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王某某、贺某、王晶、车某某、何宝林、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贺某、王晶、车某某、何宝林、王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贺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何宝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