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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杜某盗窃,如实供述,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5年9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同年3月13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汇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杜某某得知叶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密码,次日17时许,杜某某到盘县松河乡叶某家卧室,盗走叶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次日凌晨3时许,在盘县松河乡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将卡上的人民币14200元取走,后将卡丢弃。2017年6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退还叶某人民币141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查明,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个人账户明细账查询,随案移送清单,光碟一张,申请书,盘县乌蒙镇新寨村村民委员证明,收条,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人民币14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盗的人民币已大部分退还被害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杜某某退赔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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