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公安指控情况:华某与被害人因索要狗,发生纠纷并扭打,华某索要医药费无果,二人因此结怨,两年后,华某发现被害人在理发,遂拿剪刀连刺被害人胸部两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在送医途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单刃锐器刺伤主动脉造成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现本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讨论重点】
本案定性:
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律师观点】
律师阅取案件卷宗后,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初步讨论结果】
目前言词证据证明华某在主观上可能不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但是客观证据上还是对华某不利。
【关联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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