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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施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刑事控告一案

【基本案情】
施某系某小贷公司老板,将款项借给被害人,其后在被害人欲全额还款时,多次找理由拒绝,并诓骗被害人签署新的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被害人签署调解协议,致使被害人房产、公司被查封。现本案已经立案侦查。
【讨论重点】
  1. 当地公安机关已立案,因虚假诉讼引起的强制执行可不可以用立案决定书申请法院中止执行?
  2. 采取专家论证,是否可行?
  3. 下一步应该如何工作?
【关联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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