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柳某在平台下单预约受害人到家提供按摩服务,一共上门两次,第二次上门服务时,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随后,受害人报案。本案现已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证据显示情况:其一,受害人与柳某对第一次服务时的内容说法不一致;其二,双方言辞证据均能证实受害人第二次服务知晓服务对象系柳某;其三,双方言辞证据一致表示不存在强迫、威胁行为,只有推拒;其四,双方对于违背妇女意愿的描述说法不一致;其五,平台老板的证言证实平台派单,技师拒绝会扣钱。
另外,辩护人从外围找到一些有利于柳某的证据。
【讨论重点】
1.有无强迫、威胁?
2.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3.是否自愿进行第二次服务?
4.犯意提起的时间点?
5.通过事后行为能否推定事中不情愿?
【初步研讨结果】
本案证据上还是存在问题,可以继续收集证据,等补侦证据情况,再做进一步分析。
【关联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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