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乙某和朋友王某在某车库因纠纷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打斗,王某持棒球棒将李某的头部打伤。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李某系被他人用具有一定质量易挥动非金属类性物体(如棍棒等)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查,乙某并不知道王某持棍伤人,在发现后制止未果。
讨论关键词: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犯罪中止
争议观点:
一、乙某和王某构成故意伤害,在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前提下,虽然乙某没有实施直接致死行为,但应当对全部结果承担责任。
二、乙某构成
故意伤害罪,但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因为乙某主观上没有致死的故意,王某的行为已经超过乙某的故意,王某属于实行过限。
智豪辩点:
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王某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乙某不应对王某伤害致死的结果承担责任。
首先,事件的起因不是乙某造成,是王某和李某发生口角导致。
其次,乙某和王某实施了共同伤害行为,乙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在伤害的过程中,王某趁乙某和被害人不备,自行拿出棒球棍,对李某实施伤害,乙某并不知情,在王某伤害的过程中,乙某多次制止,但未果,从主观上分析,王某的伤害行为已经超过乙某的犯意。
再次,虽然从共同犯罪理论分析,故意伤害的结果包含轻伤、重伤、死亡,但是还是应当根据具体行为分析,并准确分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乙某在明显没有伤害致死的故意下,对于王某将他人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不应当承担。
最后,从本案中看,王某的行为更符合故意杀人,那么乙某仅是故意伤害行为,从另一角度分析,王某应认定为
故意杀人罪,乙某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也更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